當初從溫哥華回來時,有注意到管制品裡有電池的相關規定,當時只有拖運行李內的相機電池,也就沒有特別去了解,但這次去香港幫忙,因為身上帶著16顆閃光燈的充電電池,特地去查電池的攜帶方式,免的到時候,通通被沒收,那我就囧了~~
以下內容是從
松山機場鋰電池規定中擷取:

電池上通常都會標示的數據為伏特(V)和毫安培(mAh),以400D的鋰離子電池(NB-2LH、圖左側)和湯淺的鎳鋅電池(NI-MH、圖右側)來計算瓦。
- NB-2LH:7.4V * 720 mAh/1000 = 5.328 Wh (瓦-小時)
- NI-MH: 1.2V * 2000 mAh/1000 = 2.4 Wh (瓦-小時)
所以我攜帶的電池都遠小於管制品規定的數字也不需要事先報備,更何況鎳鋅電池根本就沒有規定,所以不會有問題啦~~ ^_^ 其他相關參考內容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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