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星期四, 1月 14, 2010

Battery

當初從溫哥華回來時,有注意到管制品裡有電池的相關規定,當時只有拖運行李內的相機電池,也就沒有特別去了解,但這次去香港幫忙,因為身上帶著16顆閃光燈的充電電池,特地去查電池的攜帶方式,免的到時候,通通被沒收,那我就囧了~~

以下內容是從松山機場鋰電池規定中擷取:
    無須經航空公司同意即可託運或手提上機
  • 含有鋰或鋰離子電池之消費性電子裝置:做為個人使用之消費性電子裝置,如手錶、計算機、照相機、手機、手提電腦及錄影機等。備用電池須個別保護避免短路且僅限放置於手提行李中
  • 鋰電池須符合以下規範:
    1. 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,其鋰含量不超過2公克。
    2. 鋰離子電池不得超過100瓦-小時。 


      電池上通常都會標示的數據為伏特(V)和毫安培(mAh),以400D的鋰離子電池(NB-2LH、圖左側)和湯淺的鎳鋅電池(NI-MH、圖右側)來計算瓦。
      • NB-2LH:7.4V * 720 mAh/1000 = 5.328 Wh (瓦-小時)
      • NI-MH: 1.2V * 2000 mAh/1000 = 2.4 Wh (瓦-小時)
      所以我攜帶的電池都遠小於管制品規定的數字也不需要事先報備,更何況鎳鋅電池根本就沒有規定,所以不會有問題啦~~ ^_^ 其他相關參考內容 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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